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四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1.補助金額每峰瓩(kWp)從6,000~12,000元不等
2.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3.同一申請人如果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4.今年度太陽光電總補助經費是1000萬元,公告補助期限是114 年6月5日至114年10月20日止,依申請先後優先補助,經費用完就停止申請。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非政府組織,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申請人以外自然人、法人集資認購,且每一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5. 如申請補助對象其設置設備用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自發自用),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6. 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一、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
三、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
六、本計畫以先到先審為原則(以本府收文時間為憑),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台南市
114年度補助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一、114年屋頂型光電補助,每瓩(kW)可獲補助5千元至2萬元,最高補助金額達20萬元至50萬元,
二、為配合綠能宜居永續生活的趨勢,加強推動家用光儲及鼓勵社區居民共同設立光電,儲能型補助加碼至每瓩(kW)補助2萬元,最高補助金額達35萬元
三、陽光社區型每瓩(kW)補助8千元至1萬2千5百元,最高補助金額達25萬元至50萬元,所產生之電能可供自行使用或售出。
四、補助期限截至今年11月30日止,歡迎市民把握機會踴躍申請。


台東縣
114年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補助
一、自114年1月3日起開放申請至10月31日止,縣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順序,再依序審查,每案最高10萬,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補助對象為於臺東縣轄內合法私有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1年1月1日後取得權責機關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即設置者)。
(一)每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整。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整。
屏東縣
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一) 設籍於本縣(申請人之身分證住址須為屏東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本縣轄內自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二) 在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且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按比率補助,補助金額核計至整數,小數點以下捨棄,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桃園市
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
1、設置儲能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儲能設備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補助社區者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3,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
2、如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3、如有新設電動車充電設備,除按照(1)款及(2)款額度補助外,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4、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之功能,至少須包含用電場所用電可視化;如屬電力用戶(契約容量)者,須再包含用電場所經常需量管理、調控及預測。